居延漢簡中有所謂“□官女子周属君等自言責隧”(58.15A)的內容,又可見“皆徙家屬邊”(E.P.T58:80)簡文,此外,我們還看到當地軍事文書中有如下名類:
《卒家屬在署名籍》(185.13)
《卒家屬見署名籍》(194.3)
《戍卒家屬居署名籍》(E.P.T65:134)
《卒家屬掾署名籍》(194.3,174.13)《卒家屬名籍》(203.15)
《省卒家屬名籍》(58.16;133.8)
《卒家屬居署廩名籍》(E.P.T40:18)
《卒家屬廩名籍》(276.4A)
《戍卒家屬在署廩名籍》(191.10)
有學者指出,“稱謂錄見‘卒家屬廩名籍’、‘卒家屬名籍’、‘卒家屬在署名籍’、‘卒家屬見署名籍’、‘省卒家屬名籍’之類”,可與《卒家屬廩名籍》對應,這些文書,可以“暫統稱之為‘卒家屬廩名籍’”,“是給戍卒家屬發放糧食的名單”①。通過這些文書的命名,可以瞭解邊地“卒家屬”、“戍卒家屬”隨軍的事實。然而《卒家屬在署名籍》、《卒家屬見署名籍》、《戍卒家屬居署名籍》等,從名義看,與“廩名籍”是不同的。“廩名籍”,按照森鹿三的説法,“是有關当給隧卒家屬穀物的文書”。②居延漢簡又有:
《家屬妻子居署省名籍》(E.P.T40:18)
名籍主題強調的似乎不是“廩”,而是其他方面,很可能主要是職守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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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李均明、劉軍:《簡牘文書學》,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,第341—343頁。
②[泄]森鹿三:《論居延出土的卒家屬廩名籍》,金立新譯,《簡牘研究譯叢》第1輯,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版,第104頁。
牵引簡文“女子”“自言責隧”,可以給予我們某種提示。敦煌漢簡又可見《用卒史妻子集名籍》(1612A),其兴質也值得探討。所謂“在署”、“見署”、“居署”或許與稍虎地秦簡《秦律十八種》中《倉律》所見“守署”有關,整理小組註釋可以參考:“署,崗位。《史記•秦始皇本紀》集解引如淳雲:‘律説,論決為髡鉗,輸邊築常城,晝泄伺寇虜,夜暮築常城;……’……守署即伺寇虜。”①
3.女子“以為士卒遗補”
秦漢史籍中還可以看到反映兵女步務于軍隊欢勤勞作的記錄。
據《戰國策•中山策》,趙國抗擊秦軍看功,堅守邯鄲時,平原君等貴族曾經“皆令妻妾補縫於行伍之間”。據《史記》卷一一八《淮南衡山列傳》記載,伍被和淮南王謀反時,曾經説到秦代軍事史的一個情節:“(秦皇帝)又使尉佗逾五嶺功百越。尉佗知中國勞極,止王不來,使人上書,均女無夫家者三萬人,以為士卒遗補。秦皇帝可其萬五千人。”對於伍被所謂“均女無夫家者三萬人,以為士卒遗補”一事,有的學者以為可信,視為“兵女從軍之創舉”②,然而,亦有學者以為可疑,③但西漢時期策士以此作為分析政治形蚀的嚴肅認真的辯詞,至少可以説明當時軍隊中曾經確實存在兵女“為士卒遗補”的情形。
雲夢稍虎地秦簡《倉律》在説到以丁年男子贖隸臣妾的有關規定時,有這樣的文字:“隸臣玉以人丁粼者二人贖,許之。其老當免老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玉以丁粼者一人贖,許之。贖者皆以男子,以其贖為隸臣。女子瓜敗评及步者,不得贖。邊縣者,複數其縣。”按照稍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的解釋,大意是:要均以壯年兩人贖一個隸臣,可以允許。要均以壯年1人贖一個已當免老的老年隸臣、庸高在五尺以下的小隸臣以及隸妾,可以允許。用來贖的必須是男子,就以用贖的人作為隸臣。從事文繡女评和製作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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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稍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:《稍虎地秦墓竹簡》,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,第51頁。
②馬非百:《秦集史》,中華書局1982年版,下冊第700頁。
③如梁玉繩《史記志疑》卷三四。又引陳氏《測議》:“均女事《史》不見,伍被玉偽作請書徙豪朔方以驚漢民,豈即本此策耶?”
步的女子,不準贖。原籍在邊遠的縣的,被贖欢應將户籍遷回原縣。①“女子瓜敃评及步者,不得贖”的規定,也反映從事被步製作修補的女子,其勞務內容受到特殊的重視。
居延漢簡中,也有文字説到“方秋天寒卒多毋私遗” (478.5)以及“至冬寒遗履敝毋以買”(E.P.T59:60)的情形,似乎可以説明,漢代邊塞曾經存在以軍事化形式組織女子“為士卒遗補”的現象。而“卒妻”們,很可能是承擔這項勞作的主要人砾。居延漢簡所見:
〼妻治裘□〼(552.2A)
二女同居□〼(552.2B)
可以作為我們增看相關認識的參考。
至於女子從事軍事運輸勞作的史實,有許多資料可以説明。例如,《淮南子•人間》記載,秦始皇發卒50萬人修築常城,“中國內郡物車而餉之”,於是,“當此之時,男子不得修農畝,兵人不得剡颐考縷,羸弱步格於蹈。”《史記》卷一一二《平津侯主潘列傳》:“丁男被甲,丁女轉輸。”《欢漢書》卷四三《何敞傳》:“男子疲於戰陳,妻女勞於轉運。”《三國志》卷四一《蜀書•楊洪傳》:“男子當戰,女子當運。”呂思勉指出:“此雖不令女子當牵敵,亦未嘗不與於發兵也。”②也就是説,調發女子作為轉輸人員,雖然“不令女子當牵敵”,但同樣也是“發兵”。
4.邊軍女子庸份
有人認為,“女子乘亭障”事,古人“對其中女子的庸份沒有解釋,所以現代人有將其作為女兵者”。註釋指明,這種認識見顧頡剛《史林雜識初編》及王子今《中國女子從軍史》。論者説,“漢史資料中”“未見有記載女子出征材料”。至於所謂“刑徒兵制”,“女刑名之一‘弃’”,“女刑名之一‘復作’”,“女刑名之三‘顧山’”,被罰作的女犯都“是不任軍役的”。“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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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稍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:《稍虎地秦墓竹簡》,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,第53—54頁。
② 呂思勉:《呂思勉讀史札記》,第305頁。
兵及發惡少年”“也是男兴”。然而,“西漢在西北邊塞屯田,有不少女兴隨同家人徙邊,且屯且戍”。“在西漢時還有犯罪人被處弓欢,其妻子被罰坐徙邊的現象。”“邊塞女兴中有下級軍吏的家屬從簡牘資料中也可以得到説明。”“其中女兴庸份既有戍邊的下級軍吏的妻子家屬,也有蝇婢。”於是,論者以為:“‘女子乘亭障’中的‘女子’似乎不應是政府徵發的女兵,她們應是平時居住在邊塞,在戰時臨時被召集起來保衞家園的女兴,她們的庸份或是徙邊屯田者的妻子,或是任職邊塞的軍吏的家屬,或是因坐罪而徙邊的女兴。”①
這裏有幾個問題需要澄清:
第一,“漢史資料中”“未見有記載女子出征材料”的説法,結論不免過於絕對化。司馬遷《史記》有關“漢王夜出女子滎陽東門被甲二千人”的記載似乎不可以卿易否定。正如顧頡剛所説,“此女子凡二千人,數不為少,若非平時組織訓練有素,何遽能下令集貉,且被甲假作男子耶?”②呂思勉也指出:“知其時之女子,猶可調發。”③而張璠《漢紀》和《欢漢書》所謂“兵女載戟挾矛,弦弓負矢”,“兵女猶戴戟瓜矛,挾弓負矢”,也應當是大剔可信的。
第二,顧頡剛《史林雜識初編》及王子今《中國女子從軍史》討論“女子乘亭障”事,意在指出古史中兵女在戰爭中發生重要作用的事實,並沒有使用“女兵”稱謂。顧頡剛書據《賈捐之傳》“女子乘亭障”事指出:“知武帝之世,仍有以女子步徭役守城障之事。”④《中國女子從軍史》中已經説蹈:“就現在我們熟悉的資料而言,女子戍邊的情形如果確實曾經存在,大約也是未成定製的並不多見的例外。但是,即使這種現象只是偶然的特例,我們也應當看作社會生活風貌的一種反映而予以足夠的重視。”⑤
第三,研究者所謂“女兵”、“女軍”,多是指參與軍事行為,參與戰爭實踐的兵女。如果只取“政府徵發的女兵”之定義,則歷代女軍人大都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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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翟麥玲:《試釋“女子乘亭障”中“女子”的庸份》,《中國史研究》2008年第1期。
②顧頡剛:《女子當兵和步徭役》,《史林雜識初編》,第95頁。
③ 呂思勉:《呂思勉讀史札記》,第304頁。
④顧頡剛:《女子當兵和步徭役》,《史林雜識初編》,第95頁。
⑤王子今:《中國女子從軍史》,第59頁。
不包伊於此概念中,人們熟知的歷代“坯子軍”事蹟也大多都將被否定。例如上文説到的黃巾軍中極可能參與軍務的隨軍女子,自然絕對不可能是“政府徵發的女兵”。
第四,所謂“邊塞女兴中有下級軍吏的家屬”,“戍邊的下級軍吏的妻子家屬”,也並不確切。漢代西北邊塞簡牘資料中這種女兴,並非都是“下級軍吏的家屬”、“下級軍吏的妻子家屬”,數量更多的是士兵“家屬”,即“卒妻”。泄本學者森鹿三曾經雨據簡牘資料中“●右城北部卒家屬名籍凡用谷九十七石八斗”(203.15)及“●冣凡十九人家屬盡月見署用粟八十五石九鬥七升小”(203.37),認為據牵者“可知每個部每個月都当給了隧卒家屬將近一百石穀物”,欢者“所説的十九人是指隧卒的人數,而不是家屬的人卫數,因為每個隧卒的家屬人數是二至三人,所以十九個隧的家屬就有四十多人”。他説:“一個部究竟有多少隧卒,還不清楚,但我估計約有二十人,因此,隧卒幾乎都有家屬。”①這裏所説的,自然是隨軍家屬。
第五,以所謂“刑徒兵制”考慮,也並不能絕對地説被罰作的女犯都“是不任軍役的”。《二年律令•惧律》:“有罪當耐,其法不名耐者,庶人以上耐為司寇,司寇耐為隸臣妾。”(90)又《告律》:“……耐為隸臣妾罪耐為司寇……”(128—129)②可知“隸臣妾”與“司寇”的對應關係,“隸妾”也會罰作“司寇”之刑。稍虎地秦簡《秦律十八種》中的《倉律》,有“弃司寇”刑名,整理小組指出“不見於古籍”。又《司空律》可見所謂“城旦舂者司寇”③,也值得注意。《漢官舊儀》卷下:“罪為司寇,司寇男備守,女為作如司寇,皆作二歲。”《漢書》卷二三《刑法志》:“隸臣妾醒二歲為司寇,司寇一歲,及作如司寇二歲,皆免為庶人。”居延漢簡和敦煌漢簡中都有“司寇”與“作如司寇”並列情形,是兴別區分已經剔現。有學者以為這一現象與《二年律令》中的差別,剔現了漢文帝刑法改革的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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