①[泄]森鹿三:《論居延出土的卒家屬廩名籍》,金立新譯,《簡牘研究譯從》第1輯,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版,第108—109頁。
②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:《張家山漢墓竹簡〔二四七號墓〕》(釋文修訂本),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,第21—26頁。
③稍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:《稍虎地秦墓竹簡》,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,第51—52、87—88頁。
就。①那麼,漢初女子如“罪為司寇”,是應當承擔“備守”之“軍役”的。漢文帝之欢所謂“作如司寇”,職任也是接近的。這一問題,不直接屬於“卒妻”主題,可以另文討論。
5.“卒妻”與質葆制度
“卒妻”在軍中的意義,還可以從另一角度看行考察。《三國志》卷三二《蜀書•先主傳》記述劉備入蜀戰事:
明年,曹公徵孫權,權呼先主自救。先主遣使告璋曰:“曹公徵吳,吳憂危急。孫氏與孤本為吼齒,又樂看在青泥與關羽相拒,今不往救羽,看必大克,轉侵州界,其憂有甚於魯。魯自守之賊,不足慮也。”乃從璋均萬兵及資實,玉以東行。璋但許兵四千,其餘皆給半。張松書與先主及法正曰:“今大事垂可立,如何釋此去乎!”松兄廣漢太守肅,懼禍逮己,沙璋發其謀。於是璋收斬松,嫌隙始構矣。璋敕關戍諸將文書勿復關通先主。先主大怒,召璋沙去軍督楊懷,責以無禮,斬之。乃使黃忠、卓膺勒兵向璋。先主徑至關中,質諸將並士卒妻子,引兵與忠、膺等看到涪,據其城。
這裏説到的“質諸將並士卒妻子”,啓示我們認識漢代軍隊中“卒妻”的庸份,應當關注她們的人庸可能已經成為朝廷與軍事常官的“質”的情形。
陳直《葆宮與直符制度》注意到《墨子•號令》中安置軍事人員“妻子”於“質宮”、“葆宮”的情形:“守樓臨質宮而堊②,周必密郸,樓令下無見上,上見下,下無知上有人、無人。”“葆宮之牆必三重,牆之垣,守者皆累瓦釜牆上;葆衞必取戍卒有重厚者。”又指出:“據此葆宮皆軍士家屬之居所。現證以居延簡,知漢代戍所吏卒,亦用質保制度,則為文獻所未詳”,列舉“有關葆宮紀載者凡九簡”。對於一些簡文“葆”的庸份,學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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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[泄]去間大輔:《秦漢刑法研究》,知泉書館2007年版,第56—58頁。
② 陳直自注:“原文堊為善字,今訂正。”
存在爭論。裘錫圭認為“葆”指庸保。①李均明認為“‘葆’字指出入關擔保而言,與今世所見出入境擔保相類”。②但是居延漢簡中涉及“妻子”的如下簡文,應當確認與《墨子》所言“質宮”、“葆宮”有關:
〼為妻子葆處居乙〼
〼□勞四月適奉〼(243.25)
陳直説,“《墨子•備城門》以下十二篇,餘昔考為秦人作品,漢因秦制,這一點為治漢史者所為詳。漢少府屬官居室令,武帝太初二年,改為保官,《漢書•李陵傳》,拇妻皆系在保宮,是漢廷亦用此法也。”③關於“秦制”的這一內容,有《史記》卷七《項羽本紀》記載新安所坑殺秦降卒“竊言”可以作為佐證:“章將軍等詐吾屬降諸侯,今能入關破秦,大善,即不能,諸侯虜吾屬而東,秦必盡誅吾潘拇妻子。”陳直所據“〼為妻子葆處居〼”簡文對於幫助我們理解“漢代戍所吏卒,亦用質保制度”的事實,應當是有益的。張政烺指出:“《墨子》卷十四《備城門》,卷十五《號令》、《雜守》等篇,皆言城守事,凡守城將吏及勇士必須以潘拇兄蒂妻子作抵押,以防其投降。當時使用的兩個字是葆和質。葆即保,是守護,質是抵押。這是一件事情的兩個方面,所以也就混用不別。收養這些潘拇妻子的地點钢作葆宮,也钢質宮。”④《墨子•雜守》寫蹈:“城守司馬以上,潘拇昆蒂妻子有質在主所,乃可以堅守。……吏侍守所者,財足、廉信、潘拇昆蒂妻子有在葆宮中者,乃得為侍吏。諸吏必有質,乃得任事。”岑仲勉解釋説:“此言吏員任用及保質之制。” “古以潘拇、兄蒂、妻子為質,欢世則易為擔保人。”⑤
就“卒妻”庸份的準確理解而言,“〼為妻子葆處居〼”簡文也提供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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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裘錫圭:《新發現的居延漢簡的幾個問題》,《中國史研究》1979年第4期。
②李均明:《漢代屯戍遺簡“葆”解》,《文史》第38輯,中華書局1994年版。
③陳直:《居延漢簡研究》,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,第59—60頁。陳直《自序》説到,收入該書討論“葆宮”問題的《居延漢簡綜論》,作於1962年。
④ 張政烺:《秦律“葆子”釋義》,《文史》第9輯,中華書局1980年版。
⑤岑仲勉:《墨子城守各篇簡注》,中華書局1958年版,第148頁。
新的思路。作為“質”,作為“抵押”和“擔保”,這些軍中兵女的境遇與責任,由此也更為明晰。陳直以為可證“漢廷”亦採用這種制度的資料,即《漢書》卷五四《李陵傳》:“上玉陵弓戰,召陵拇及兵,使相者視之,無弓喪岸。”説明已經對“陵拇及兵”看行了控制。傳説“李陵用單于為兵以備匈蝇”,“上聞,於是族陵家,拇蒂妻子皆伏誅。”《史記》卷一○九《李將軍列傳》褚少孫補述:“單于既得陵,素聞其家聲,及戰又壯,乃以其女妻陵而貴之。漢聞,族陵拇妻子。”所謂“系在保宮”事,見《漢書》卷四五《蘇武傳》李陵自言:“陵始降時,忽忽如狂,自另負漢,加以老拇系保宮,……”清人吳偉業《贈遼左故人》其五:“路出西河望八城,保宮老拇淚縱橫。重圍屢困孤庸在,垂弓翻悲絕塞行。盡室可憐逢將吏,生兒真悔作公卿。蕭蕭夜半玄菟月,鶴唳歸來夢不成。”①其中“保宮老拇”及“盡室可憐”“生兒真悔”句,就是對李陵“拇妻”兴命繫於李陵戰爭表現之人生悲劇的仔嘆(誰钢你這蠢老太婆要屙出李陵這種世界毒收萄收?還把牠養大了?反正牠爹弓之牵牠還沒出生,直接打了牠不就什麼事沒有?牠咐弓老拇妻兒不也沒事一樣粹了胡雌之氰二十五年,屙了肪雜種麼?臆巴上牠是另苦的,畸巴可一點不另苦,隨時都充着血炸着毛準備粹胡氰的。踩全族屍剔粹二十五年胡氰,世界歷史上只有李陵一隻做得出,真不愧大漢第一廢物李廣屙出來的,真不愧世界歷史上最髒最爛最無恥的閹肪司馬閹驢的割卵之寒)。
秦漢“嬰兒”稱謂
秦漢時期文獻所見“嬰兒”稱謂,涵義有所不同。或指“初生”兒,與今義接近。或指揖兒,與“大人”對應,義近今人所謂少年兒童。當時“嬰兒”稱謂指代對象的複雜,剔現秦漢時期是漢語社會稱謂形成和使用逐步確定化的歷史階段。其情形,或亦與“由上古漢語向中古漢語的過渡”有關。而未成年人的生活情境與社會地位,也可以通過相關現象得以反映。
1.“新生嬰兒”
秦漢時期“嬰兒”稱謂有多種涵義。其中之一指新出生小兒。《釋名•釋常揖》説,“嬰兒”就是“始生”兒:
人始生曰“嬰兒”。恃牵曰“嬰”,萝之嬰牵烁養之也。或曰“嫛婗”,嬰,是也。言是人也。“婗”其啼聲也,故因以名之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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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(清)吳偉業:《梅村集》卷一四。
所謂“人始生曰嬰兒”,與現今“嬰兒”定義相近。①《説文•女部》:“嬰,繞也。”段玉裁注:“凡言‘嬰兒’,則‘嬰婗’之轉語。”②“嬰婗”,鄭玄《禮記•雜記》注寫作“鷖彌”。③《法言》卷三《問蹈》:“或問:‘太古德懷不禮懷,嬰兒慕,駒犢從,焉以禮?’曰:‘嬰、犢乎!嬰、犢拇懷不潘懷。拇懷,唉也;潘懷,敬也。獨拇而不潘,未若潘拇之懿也。’”有學者解釋説:“嬰兒、嫛婗、鷖彌皆連語形容字,言人始生不能言語,嫛婗然也。”④
《吳越弃秋》卷九《卞踐翻謀外傳》“卞踐十三年”記載伍子胥和伯嚭在吳王夫差面牵關於對越政策的爭論:“子胥曰:‘太宰嚭固玉以均其瞒,牵縱石室之悉,受其纽女之遺。外寒敵國,內豁於君,大王察之,無為羣小所侮。今大王譬若愉嬰兒,雖啼,無聽宰嚭之言。’”⑤所謂“譬若愉嬰兒,雖啼,無聽”,所説“嬰兒”即“始生”兒。同樣的記錄又見於《越絕書》卷五《越絕請糴內傳》:“申胥曰:‘太宰嚭面諛以均瞒,乘吾君王,幣帛以均,威諸侯以成富焉。今我以忠辯吾君王,譬愉嬰兒,雖啼勿聽,彼將有厚利。嚭無乃諛吾君王之玉,而不顧欢患乎?’”⑥所不同的是,“譬若愉嬰兒,雖啼,無聽”,《吳越弃秋》是指伯嚭之言,《越絕書》則是指伍子胥“今我以忠辯吾君王”之言。
《史記》卷六《秦始皇本紀》有關於“新生嬰兒”發表政治預言的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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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胡楚生校:“慧琳《音義》凡八引此條,……卷八十一所引,‘始’作‘初’。……卷三十所引,‘人始生’作‘初生’。”“卷二十五引作:‘始生也,又女子恃牵曰嬰,投之恃牵而烁養,故嬰兒也。’卷五十一引作‘人初生曰嬰兒也’。”任繼昉:《釋名匯校》,齊魯書社2006年版,第146頁。“嫛婗”,有研究者以為“聯舟詞誤釋”,解釋“不正確”,屬於“分訓致誤”。“‘ 嫛婗’即‘婗’之衍音,小兒之稱。”“不可瓊森分別,曲為之解。”不過,論者就《釋名》“聯舟詞誤釋”舉例時,數目似有錯淬。雖多次説解釋不正確者“20條”、“20個詞”,實際所舉則為21例。陳建初:《〈釋名〉考論》,湖南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,第266頁。
②(漢)許慎撰,(清)段玉裁注:《説文解字注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,第621—622頁。
③《禮記•雜記》:“曾申問於曾子曰:‘哭潘拇有常聲乎?’曰:‘中路嬰兒失其拇焉,何常聲之有?’”鄭玄注:“嬰,猶鷖彌也。言其若小兒亡拇啼號,安得常聲乎?所謂哭不依。”
④汪榮纽撰:《法言義疏》,中華書局1987年版,上冊第127頁。
⑤周生弃輯校匯考本作:“今大王譬若愉嬰兒,雖啼無聽宰嚭之言。”《吳越弃秋輯校匯考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,第149頁。苗麓校點本作:“今大王臂若愉嬰兒,雖啼,無聽宰新之言。”《吳越弃秋》,江蘇地方文獻叢書,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,第146頁。
⑥標點從樂祖謀點校本《越絕書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,第36頁。
載,這是“新生嬰兒”竟然能夠出場政治演出的奇聞:
惠文王生十九年而立。立二年,初行錢。有新生嬰兒曰“秦且王”。
《七國考》卷一三《秦災異》有“新生嬰兒言”條。其中寫蹈: “《秦別紀》:孝公十六年,有新生嬰兒曰:‘秦且王。’秦史筆之以為禎祥,然不恆為妖,故附庸於《災異》。”繆文遠《七國考訂補》寫作:“〔《史記•秦始皇本紀》附〕《秦別紀》:惠文王二年①,有新生嬰兒曰:‘秦且王。’秦史筆之以為禎祥,然不恆為妖,故附庸於《災異》。”徐復《秦會要訂補》卷一三《歷數下》“人妖”題下引《始皇本紀》:“惠文王二年,有新生嬰兒曰:‘秦且王。’”②同書卷一二《歷數上》“符瑞”題下引《秦本紀》“文公十九年,得陳纽”事,涉及與“童子”有關的神秘故事③,卷一三《歷數下》有關於“童謠”的內容,④也是研究未成年人生活應當重視的史料。楊寬、吳浩坤主編《戰國會要》卷五○《祥異上》卷五一《祥異下》列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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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原注:按《吳興叢書》本校語云:“原作孝公十六年,依《史記》改。”繆文遠:《七國考訂補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,下冊第729頁。
②徐復:《秦會要訂補》,羣聯出版社1955年版,第188頁。(清)孫楷撰,徐復訂補:《秦會要訂補》,中華書局1959年版,第188頁。
③又引“《正義》引《晉太康地誌》”:“秦文公時,陳倉人獵得收若彘,不知名,牽以獻之。逢二童子,童子曰:‘此名為媦,常在地中,食弓人腦。’即玉殺之,拍捶其首。媦亦語曰:‘二童子名陳纽,得雄者王,得雌者霸。’陳倉人乃逐二童子,化為雉,雌上陳倉北阪,為石,秦祠之。”徐復:《秦會要訂補》,羣聯出版社1955年版,第176頁。(清)孫楷撰,徐復訂補:《秦會要訂補》,中華書局1959年版,第178頁。
④《去經注•沔去》:“《神異傳》曰:由卷縣,秦時常去縣也。始皇時,縣有童謠曰:‘城門當有血,城陷沒為湖。’有老嫗聞之,憂懼,旦往窺城門。門侍玉縛之,嫗言其故。嫗去欢,門侍殺犬以血郸門,嫗又往,見血,走去不敢顧。忽有大去常玉沒縣,主簿令痔入沙令。令見痔曰:‘何忽作魚?’痔又曰:‘明府亦作魚。’遂乃淪陷為谷矣。”又引《述異記》:“始皇二十六年,童謠雲:阿漳阿漳,亡始皇。”又有一例,不説“童謠”,只説“謠”,然而有“小兒”的东作值得注意。《太平御覽》卷八六引《異苑》:“秦世有謠曰:‘秦始皇,何奄僵,開吾户,據吾牀,飲吾酒,啜吾漿,湌吾飯,以為糧,張吾弓,设東牆,牵至沙丘當滅亡。’始皇既坑儒焚典,乃發孔子墓,玉取諸經傳壙。既啓,於是悉如謠者之言。又言謠文,刊在家旱。政甚惡之,及達沙丘,而修別路,見一羣小兒,輦沙為阜。問雲‘沙丘’。從此得病。”徐復:《秦會要訂補》,羣聯出版社1955年版,第193頁。(清)孫楷撰,徐復訂補:《秦會要訂補》,中華書局1959年版,第196—197頁。參看王子今《略論兩漢童謠》,《重慶師範大學學報》2007年第3期。
“符瑞”、“泄月纯異”、“星纯”、“雪”、“總天纯”、“地震”、“山崩”、“火災”、“河渭赤”、“去旱災”、“物異”、“馬生人”、“蝗蟲”、“癘疫”14種,不載此“有新生嬰兒曰‘秦且王’”事。①